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846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李裕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詹杰聰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二、查債權人主張自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本件債權而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受讓系爭債權,並無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座談會民執40),申言之,債權人即應依前揭民法債權讓與之規定通知債務人。因此,債權人未提出前揭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定該債權讓與已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