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麗芳 因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4萬8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9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