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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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秉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秉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秉賢因妨害公務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06年5月23日刑事聲請狀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3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6年5月23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妨害公務執行│放火燒燬住宅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01.14│104.10.06│104.10.06│├────┼───────────┼───────────┼───────────┤│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796號│4067號│4067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投簡字第40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實├──┼───────────┼───────────┼───────────┤│審│判決│104.10.30│105.08.31│105.08.31│││日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投簡字第40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判├──┼───────────┼───────────┼───────────┤│決│確定│104.12.11│105.08.31│105.09.20│││日期││││├─┴──┼───────────┼───────────┼───────────┤│是否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科得社勞│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字│││61號│2706號│第4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