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陳素琴 被告 莊秉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卓穎毓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