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上訴人 村田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霞 上訴人韓商凱希環保股份有限公司KCCOTTERELLCO.,LTD法定代理人 朴承沅 PARKSEUNGWON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家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核定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附表所示繳納方式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宜璋附表:(新臺幣/元)┌────────┬──────┬──────┬───────────┐│項目│訴訟標的金額│第二審裁判費│繳納方式││││││├────────┼──────┼──────┼───────────┤│原判決主文第1項│3,573,153元│54,663元│上訴人連帶給付││命上訴人連帶給付│││54,663元││被上訴人3,573,15│││││3元及利息之部分││││├────────┼──────┼──────┼───────────┤│原判決主文第2項│15,292,390元│219,960元│上訴人村田企業有限公司││命上訴人村田企業│││給付165,297元││有限公司給付被上│││(219,960元-54,663元=││訴人15,292,390元│││165,297元)││及利息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