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92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郭瑞和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郭瑞和係為他人向相對人(即債權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而被繼承人郭瑞和業於民國90年12月29日去世,相對人竟持對其之執行名義,對聲請人強制執行,嚴重侵害聲請人之權益,聲請人依新增定公布施行之民法繼承編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之規定,並不繼承保證債務,聲請人已依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聲請人所有財產仍在查封拍賣中,一旦拍賣,聲請人將遭受無可彌補之重大損害,爰聲請裁定准予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22555號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雖於本院97年度執字第22555號執行事件,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執行事件卷宗及本院98年度訴字第66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查核屬實。惟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定期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而裁定駁回。從而,本院97年度執字第22555號執行事件並無停止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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