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713號債權人 吳雲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池木群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池木群發給支付命令,經核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之必要。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債權人已於102年10月4日收受該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尚未補正,參諸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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