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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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09號原告 曾榮俊 訴訟代理人 王昱勳 被告 謝興南 被告 謝見清 被告 謝隆興 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51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5,339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各該地號面積×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原告各該土地持分+建物現值×原告該建物持分=955,33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