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70號原告 李碧耆 被告 陳昭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
1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14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