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94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韓嘉驊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第
1項第4款及第30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韓嘉驊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提出完整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且聲請人於民國106年2月6日提出之土地、建物第二類謄本,所有權人變更為林**,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23日收受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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