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33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明惠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331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9日下午3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各筆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詠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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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小字第3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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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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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陸仟柒佰伍拾元│96年12月24日起│20﹪│││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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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捌萬肆仟參佰零捌│││96年12月24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元│││至清償日止│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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