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埔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97年7月2日以投埔警偵字第09700090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扣案之K他命壹包(含袋重三點一七公克)、殘渣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5月18日10時30分許。
㈡地點:南投縣○里鎮○○路○段路邊。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K他命(Ketamine)。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於南投縣○里鎮○○路○段○○○號前調查被移送人交通
事故時查獲,並有搜索扣押筆錄、現場相片及被移送人所有
供吸食所用之K他命1包(含袋重3.17公克)、殘渣袋1個扣
案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K他命1包(含袋重3.17公克),為被移送人所有並據
其供述在卷且為違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2項
、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2
項、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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