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82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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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許昆勝
被 告 富麗通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甲○○
瓏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霖和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82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9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富麗通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貳
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被告瓏強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伍佰伍拾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霖和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
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富麗通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丙○○、甲○○、霖
和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各負擔百分之十七,被告戊○○負擔百
分之十九,餘由被告瓏強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瓏強實業有限公司、甲○○、丙○○、
霖和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戊○○、富麗通影像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富麗通公司)等六人所分別簽發各如附表所示編
號1至編號6之支票6紙,經其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
獲兌付,被告六人各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紙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至被
告富麗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前言詞辯論期日固坦承附表所
示編號6支票為其所簽發予金雨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金雨公司)之換票行為,雖不爭執系爭支票之真正,惟辯
稱:伊亦為受害人,並未拿到原告的任何錢云云;而被告甲
○○於前言詞辯論期日雖亦不爭執附表所示編號2支票之真
正,惟辯稱:當初伊是金雨公司員工,是其老闆要求其提供
個人支票給公司使用云云。然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
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定有明文。又票據為文義證券及
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
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
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是以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
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如票據債務人
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應由該
債務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505號、85年
度臺上字第286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本件編號6、編號
2支票確分別為被告富麗通公司、甲○○所簽發,則應依票
據文義負責,至其發票原因不論係被告富麗通公司與金雨公
司間之換票行為,或係被告甲○○與金雨公司老闆間之內部
約定,均不能因此免除其票據債務人責任。又被告富麗通公
司稱其未拿到原告任何錢,亦為受害人,惟未證明執票人即
原告係以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系爭編號6支票,依上
揭說明,票據為文義及無因證券,被告富麗通公司、甲○○
仍應負票據發票人之責任,前開抗辯,顯屬無據,不足採信
。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一造辯論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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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2828號│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
│001│97年3月25日│388,555元│97年3月25日│AC0000000│瓏強實業有限│陽信商業銀行│
││││││公司│楠梓分行│
├──┼──────┼──────┼──────┼─────┼──────┼──────┤
│002│97年3月26日│465,890元│97年3月26日│EA0000000│甲○○│新光銀行左營│
│││││││華夏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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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7年4月3日│465,000元│97年4月3日│KS0000000│丙○○│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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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97年4月6日│479,750元│97年4月7日│AW0000000│霖和彩色印刷│臺灣中小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九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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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97年4月15日│521,856元│97年4月15日│UC0000000│戊○○│華南商業銀行│
│││││││東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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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7年4月18日│472,260元│97年4月18日│FM0000000│富麗通影像科│板信商業銀行│
││││││技有限公司│新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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