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映旬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 陳明 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 陳報 有無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之會單)。
4.按聲請人提出之聯徵資料顯示曾擔任峻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請陳報擔任董事之年度,及該公司何時解散?若聲請人擔任董事之年度為95年至100年間,並陳明聲請人擔任董事期間之平均每月營業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