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 吳霈淳 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 律師被告 梁淑津 被告 張簡甲乙 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
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梁淑津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195分之725,下稱系爭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張簡甲乙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下簡稱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是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9,200元,故訴訟標的價額為658,925元(計算式:9,200×61
2×725/6195=658,92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47,08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6,008元(計算式:658,925+347,083=1,006,0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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