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3號原告 陳名宏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被告 羅王聚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張競文 律師 洪濬詠 律師被告 林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18日上午10時45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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