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3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貴堯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貴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