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智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智簡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惠憶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6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惠憶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香奈兒雙C」商標圖樣鞋子壹雙,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鄭惠憶明知「香奈兒雙C」商標圖樣(起訴書誤載為「CHANEL及圖」)(註冊/審定號00000000),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靴鞋等商品,現仍於專用期間內;亦明知其透過網際網路向不詳賣家所購入使用前揭商標圖樣之鞋子,係未經上述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揭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0年7月21日起,在臺中市○○區○○路○○○○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線上網,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利用「Z0000000000」帳號,以「日本無印良品CHANEL香奈兒風海軍條紋雙C帆布鞋」之標題,刊登販賣前揭仿冒香奈兒鞋子商品之訊息,並以新臺幣(下同)98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嗣經警上網搜尋發現,乃佯裝買家,於同年月28日下標購買,經被告郵寄交付而扣得仿冒之「香奈兒雙C」商標圖樣鞋子1雙。
二、證據名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本件被告固坦承有在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衣物鞋子等商品,並於100年7月28日賣出香奈兒條紋帆布鞋1雙,價格98
0元等事實(見偵卷第5頁),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所賣出的鞋子是仿冒品,是警察送驗後,伊才知道那是仿冒品;且該雙鞋子並無任何香奈兒(CHANEL)的字樣,所以伊不知道有違反商標法之情事云云(見偵卷第29頁反面、第6頁反面)。惟查:
㈠「香奈兒雙C」商標圖樣,業經香奈兒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靴鞋等商品,現仍於專用期限內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3頁)。
㈡依被告於警詢自承:伊在家帶小孩,所以上網拍賣東西,賺
取一些零用錢,貼補家用等語(見偵卷第6頁),及觀諸被告於網頁所張貼之商品資訊,其所販賣之商品高達115項(見偵卷第22頁),足見被告顯係兼以網拍為業,對於商品之品牌、價格,自有一定程度之認識。另參以被告係以980元賣出上開仿冒鞋子,約獲利300元,此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偵卷第5頁反面),是被告應係以580元左右之價格販入上開商品。而「香奈兒雙C」商標圖樣係眾所周知之精品品牌,網路上亦有販售上開品牌二手或過季商品,被告自可輕易查知其在網站上所販入「香奈兒雙C」商標圖樣帆布鞋之價格與上開品牌之通常交易價格顯不相當。另依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主任 賴麗玉 鑑定結果,上開仿冒鞋子之真品價格為16000元,有其出具之市值估價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2頁)。是被告以顯不相當之代價,在網路上向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均不詳之人販入上開商品,其主觀上顯係知悉上開商品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至明。被告辯稱其不知上開商品係仿冒品云云,不足採信。
㈢又上開香奈兒條紋帆布鞋1雙,業經證人賴麗玉於警詢證述
確係仿冒品無訛(見偵卷第7頁),並有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被告刊登之網頁資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1、12、14、15頁、第19至25頁);此外復有上開仿冒商品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量刑之理由:㈠按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
商標之商品而販賣,商標法第82條定有處罰規定;而該條所稱之販賣,以行為人明知為此類商品,具有營利之目的,將之販入或賣出,有其一即屬成立,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件被告於奇摩拍賣網站販賣仿冒之「香奈兒雙C」商標圖樣鞋子1雙,既可認定係以營利之目的而販入,縱被告係因警方佯為顧客下標購買,而為警查獲,實際上並未賣出前揭仿冒商標商品,惟依前揭說明,仍已成立販賣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
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又商標法之主要立法目的,除在保護商標權人,避免他人在同一商品以「以假混真」或相似商品利用「搭便車」方式混淆消費者認知,因而造成商標權人及其消費者之損害外,亦同時兼有保障消費者之規範目的。本件被告販賣仿冒被害人商標圖樣之商品,為圖私利而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行為殊屬不該;另兼衡被告所販賣之仿冒商品「香奈兒雙
C」商標圖樣鞋子僅1雙,數量尚微;及其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之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前無任何犯罪紀錄之品行、生活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所生之損害、所獲之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之仿冒商品「香奈兒雙C」商標圖樣鞋子1雙,係被告
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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