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瀞心 即張 凱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瀞心即 張凱婷 於民國95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26日止累計228,975元正未給付,(其中52,444元為本金,176,53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瀞心即張凱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26日止累計32,153元正未給付,其中7,406元為消費款;24,747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97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張瀞心即張│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7406元│凱婷│2月27日││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瀞心即張│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2444│凱婷│2月27日││算之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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