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7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岳暘傢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176號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