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9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商業利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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