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七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三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集英行│台北市銀行│七萬七千元│七十九年七月│MC0000000│││木柵分行││三十日││└───┴─────┴───────┴──────┴──────────┘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