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40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天元 被上訴人即原告效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冠群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