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1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俊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俊鍠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718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伍仟伍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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