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2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婷雅 被告 潘通信潘橡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21,3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1,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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