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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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邢大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邢大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邢大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規定甚明。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邢大瑋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3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附表編號4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及確定判決法院、附表編號5之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及判決確定日期有誤載,均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緝字第1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2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附表編號6至24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99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嗣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正面至第17頁反面、第18頁正面至第24頁反面、第25頁正面至第26頁正面、第27頁正面至第33頁反面、第34頁正面至第38頁反面、第39頁正面、反面、第40頁正面至第41頁反面、第55頁反面至第61頁反面)。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附表編號4至2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頁正面),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4至25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明偉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24日│103年9月24日│104年3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緝字│署104年度偵緝字│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379號│第1379號│第264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緝字│106年度審易緝字│106年度審易緝字││││第14號│第14號│第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274號│1274號│1274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18日│106年5月18日│106年5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署106年度執字第│署106年度執字第│││9665號(編號1至│9665號(編號1至│9665號(編號1至│││3號應執行有期徒│3號應執行有期徒│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刑7月)│刑7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19日│103年10月8日│105年7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偵緝字│署105年度偵字第│││第2646號│第345號│2365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緝字│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第14號│804號│21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3日│106年5月12日│106年11月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易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274號│1515號│2138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12日│106年7月17日│106年12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助字│署107年度執字第│││9664號│第1454號│2299號(編號6至│││││2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4日│105年8月7日│105年8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23658號│23658號│2365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2138號│21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2138號│2138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2299號(編號6至│2299號(編號6至│2299號(編號6至│││24號應執行有期徒│24號應執行有期徒│2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刑9年)│刑9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14日│105年7月30日│105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23658號│23658號│2365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2138號│21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2138號│2138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2299號(編號6至│2299號(編號6至│2299號(編號6至│││24號應執行有期徒│24號應執行有期徒│2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刑9年)│刑9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5年8月7日│105年8月13日│105年8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23658號│23658號│2365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2138號│21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2138號│2138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2299號(編號6至│2299號(編號6至│2299號(編號6至│││24號應執行有期徒│24號應執行有期徒│2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刑9年)│刑9年)│└────────┴────────┴────────┴────────┘┌────────┬────────┬────────┬────────┐│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3日│105年8月18日│105年8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23658號│23658號│2365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2138號│21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2138號│2138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2299號(編號6至│2299號(編號6至│2299號(編號6至│││24號應執行有期徒│24號應執行有期徒│2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刑9年)│刑9年)│└────────┴────────┴────────┴────────┘┌────────┬────────┬────────┬────────┐│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30日│105年8月6日│105年8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23658號│23658號│2365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2138號│21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2138號│2138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2299號(編號6至│2299號(編號6至│2299號(編號6至│││24號應執行有期徒│24號應執行有期徒│2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刑9年)│刑9年)│└────────┴────────┴────────┴────────┘┌────────┬────────┬────────┬────────┐│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24日│105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23658號│23658號│2365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2138號│21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2138號│2138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2299號(編號6至│2299號(編號6至│2299號(編號6至│││24號應執行有期徒│24號應執行有期徒│2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刑9年)│刑9年)│└────────┴────────┴────────┴────────┘┌────────┬────────┬────────┬────────┐│編號│25│││├────────┼────────┼────────┼────────┤│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97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6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639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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