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48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博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岳珊 間因本院103年度婚字第148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離婚事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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