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388號原告甲○○
樓被告苗栗縣頭份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炫宗 訴訟代理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民國96年11月5日追加新臺幣25,188元),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新臺幣330元裁判費。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