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七三號),經本院彰化簡易庭認不適宜而移送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銷售未逾公告數額之走私物品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甲○○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間起,在彰化縣○○鄉○○路○段○○○號其經營之阿隴商行,約每週一次,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年約四十歲之邱姓男子,以每條(內有十包)新臺幣(下同)三百三十元至三百七十元不等之之價格,買受私運未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 大衛杜夫 牌洋菸,及以每條三百三十元至三百五十元不等之價格,買受私運未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七星牌洋菸後,再以每條賺取十五元至二十元不等利潤之價格,在其上開商行處,或運往彰化縣溪州鄉、北斗鎮、田尾鄉、永靖鄉、員林鎮等地,銷售與搭設於縱貫省道旁之各檳榔攤位等不特定之人,並以此為常業;迄至同年八月十四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始於其上開商行,為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員警據報查獲,並扣得甲○○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如附表所示之走私洋菸,及甲○○所有,供銷售走私洋菸所用之帳冊及估價單各一本。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訊據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供認在卷,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洋菸扣案可資佐證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常業銷售走私物品罪嫌,並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論處。又被告先後多次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二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為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較重之常業銷售走私物品罪處斷。又按常業犯其本質乃多數行為之集合或一定行為之反覆實施,故被告縱有多次著手銷售走私菸類之行為,且各行為事實分別該當於前開常業銷售走私物品罪名之構成要件,亦屬該罪常業犯之當然態樣,並不生連續犯之問題。另公訴人移送併案審理之卷證,係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彰化分局就與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會同於前揭時地查獲之事證報請偵辦,核與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函請檢察官偵查起訴之事實同一,附此敘明。爰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行為所生之危害及犯後坦承示悔,態度良好、被告以犯罪手段以營利,有併科罰金之必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菸類係屬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經查獲之物品,應依同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諭知沒收。另編號四至五所示之帳冊及估價單各一本係被告所有,供從事銷售走私洋菸業務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一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懲治走私條例第八條以私運未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口、出口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運送、銷售或藏匿前項之走私物品為常業者,亦同。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五、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販賣或轉讓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或酒類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①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
②變造專賣機關製造之菸類酒類,除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者外,不得販賣。
附表:
┌──┬───────┬───┬─────────┐│編號│物品種類名稱│數量│備註│├──┼───────┼───┼─────────┤│一│「大衛杜夫」未│四十八│黑色包裝,每條十包│││稅洋菸│條││├──┼───────┼───┼─────────┤│二│「大衛杜夫」未│十三條│白色包裝,每條十包│││稅洋菸│││├──┼───────┼───┼─────────┤│三│「七星」未稅洋│十九條│每條十包│││菸│││├──┼───────┼───┼─────────┤│四│帳冊│一本││├──┼───────┼───┼─────────┤│五│估價單│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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