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752號
原告 吳嘉惠
訴訟代理人 許瑞榮 律師
被告巨宸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珊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興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鳳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