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清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賀岡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