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連恭賢 相對人 王思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思懿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12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王思懿向聲請人借款①170萬元、②10萬元、③316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
104年12月29日起至124年12月29日止、②自104年12月29日起至120年12月29日止、③自104年12月29日起至111年12月29日止,①前24個月按月付息,自第25個月起,分期按月清償本息、②分期按月清償本息、③前24個月按月付息,自第25個月起,分期按月清償本息,所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①自106年11月11日起、②自106年10月30日起、③自106年11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70萬元、②90,279元、③55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個人借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王思懿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北勢││644-3││0│20│10.00│60000分│││││││││││││之954││├──┼───┼────┼──┼──┼───┼─┼──┼──┼────┼────┼─────┤│002│屏東縣│屏東市│北勢││647-2││0│2│00.00│60000分│││││││││││││之954││└──┴───┴────┴──┴──┴───┴─┴──┴──┴────┴────┴─────┘┌──────────────────────────────────────────────────────────────┐│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340│公裕街222號│屏東市○○段64│鋼筋混凝土│第一層37.69、第二層37.│陽台12.40│全部│共有部分:北勢段2436建號│││││4-3、647-2地號│造、十一層│31、第三層51.00,總面│、平台4.70││**3,345.18平方公尺;權利││││││樓房│積126.00│││範圍:10000分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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