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一)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宇鈞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 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華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李行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黃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