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6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
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依上開規定予以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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