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473號

原告三富小貨車租賃行

法定代理人 劉志吉

被告 貝克馬可 工作室即許 致瑋

上原告因返還車輛事件,對被告貝克馬可工作室即 許致瑋 起訴。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應以車輛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資料,同型同年份之車輛售價約在新臺幣(下同)59.8萬元至55.8萬元間,取其平均值約為578,000元,故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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