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347號
原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炫德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