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338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鑫泉

被告 彭咸鈞

彭勝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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