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317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告 李欣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14,918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