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75號債權人 鍾慶煌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被繼承人 李闊嘴李文良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李闊嘴、李文良之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被繼承人李闊嘴、李文良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李闊嘴、李文良最後住所地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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