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訴人 黃丹嬅 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黃宗林 上訴人 張儷馨
0000000號
楊挺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
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黃丹嬅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200,6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上訴人張儷馨部分為3,194,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上訴人楊挺隆部分為6,335,6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649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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