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20號原告 黃士桓 被告 鄭小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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