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577號聲請人 黃湘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儒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票號0000000之提示日(票載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且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