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上列原告對被告 黃以紅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0,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