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 朱亞娣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武崙國民小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萬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