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甲○○
      己○○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8年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萬 陸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8 年1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8 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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