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208號聲請人 胡湘玲 即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陳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准予核備,並曾聲請清算展期,茲因公司仍有部分債權債務未能於期限內處理完結,為此聲請再行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90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9年9月25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9年9月25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0年3月25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