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獎懲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 劉源銘 上列原告因獎懲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於訴狀內附具理由及證據,並按件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附具理由及證據,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1月12日以111年度訴字第5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0日寄存於三重正義郵局,並經於同年月21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國內掛號查詢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許瑞助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