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553號債權人A女(真實姓名詳卷)法定代理人 吳佳樺 法定代理人 劉威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哲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觀同法第400條第1項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哲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請求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57號民事判決確定,有債權人提出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憑,揆諸首揭法條說明,債權人自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請求,且縱債務人未依判決履行,債權人得執該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亦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鄭俊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