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聲字第2號

聲請人 盧冠中

代理人 王文範 律師

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3萬202元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2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3年度城簡字第39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以其已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2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業經調取相關卷宗查閱無訛。是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3190元(含本金與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核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且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辦案期限為10個月,第二審辦案期限為2年。是預估聲請人提起本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為2年10個月。再以相對人因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停止後,可能無法即時受償之執行債權金額為21萬3190元,依此金額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為3萬202元【計算式:21萬3190元×5%×(2+10/12)=3萬202元】。本院綜核上情,認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致未能及時受償之損害額應為3萬202元,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亦以該金額為適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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