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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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78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告 林仲泰林惠彬 之繼承人

林仲南 即林惠彬之繼承人

張麗清 即林惠彬之繼承人

林雅蓉 即林惠彬之繼承人

林雅蓮 即林惠彬之繼承人

林雅蘭 即林惠彬之繼承人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仲洋 即林惠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惠彬之遺產範圍内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壹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惠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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